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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统一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京人社发〔2023〕8号  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7月起,本市2023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3891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326元。    二、自2023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失业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一)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33891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778.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38.91元。    (二)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6326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265.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63.26元。    三、自2023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
发布时间: 2023 - 07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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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的要求,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时进行缴存比例的调整。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3891元,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自2023年9月1日起,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4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94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计算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所使用的月基本生活费标准按1694元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7月25日
发布时间: 2023 - 07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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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汇总 国家级 01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文单位:中共中央 国务院主要任务:意见围绕6个方面,部署了重点任务。一是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二是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三是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四是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鼓励民营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五是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六是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02 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中国...
发布时间: 2023 - 07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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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公司都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来安排工作,工资表、医疗费表格等日常管理也都通过微信发送至职工。那发生劳动争议时,微信聊天截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2020年12月18日,孙某以天津某教育管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7月20日工资6000元;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000元。2021年4月15日,该委出具逾期未裁决证明书。孙某于是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二审法院”)。庭审中,公司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孙某系合作互相帮助,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孙某也不受公司管理。公司无须支付孙某工资。孙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微信、钉钉工作聊天、办公、打卡记录,记录显示孙某2020年5月25日入职但未打卡而提交补卡申请,张某同意。孙某与张某通过微信沟通工作事宜,且孙某的钉钉实名认证所属企业为当事公司。微信、钉钉记录成关键证据本案中,劳动关系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存在劳动关系应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条件。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
发布时间: 2023 - 07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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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通知,新增北京长长长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定点零售药店,北京大学首钢医院等6家定点医疗机构新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等8家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提供医保服务。市医保局介绍,北京长长长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健康到家医药有限公司林萃路店、北京生命绿洲医药发展有限公司3家零售药店具备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条件,符合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将上述3家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签订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朝阳区南磨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朝阳区东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朝阳区豆各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并通过信息系统业务验收,上述6家定点医疗机构符合“互联网+”医保服务条件,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障“互联网+”医保服务。北京市顺义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双兴南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北京同仁堂连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西站北广场药店、北京德厚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健康到家医药有限公司第五药店、北京市利君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京宝芝堂伊坤医药有限公司、北京高济百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科兴路分店8家定点医药机构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申请中止医疗保障...
发布时间: 2023 - 07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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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公司,为了便于管理,都会规定一些罚款制度。最常见的就是迟到早退罚款,未完成业绩扣工资等等...事实上,有些钱随便扣是属于违法的。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企业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和自主用工权,必然具有一定的处罚权,也可称为惩戒权。企业的处罚权最早的规定为国务院1984年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条例列明了处罚的形式,主要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形式,其中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经济处罚为给予一次性经济罚款,即罚款。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因此,行政处分转化为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自主行使处分权,如警告、记过、调岗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一般通过法律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呈现;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性处罚,即罚款,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已然没有法律依据的。实践中和理论上均认为对员工罚款,实质上是企业对员工财产(工资)的单方剥夺,而根据我国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自然企业不享有“罚款”主体资格。同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仅规定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违反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约定等几种特定...
发布时间: 2023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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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龙于2013年9月30日入职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担任展厅经理,从事对汽车展厅销售人员的管理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的劳动合同。2021年3月、4月赵一龙未出勤,通过钉钉系统请休假期,其中:(一)已获得批准的请休假记录为:2021年3月事假7天、年假8天、陪产假12天,2021年4月1日至3日陪产假3天、4月5日、6日、7日、9日、10日、13日、14日事假7天;(二)未获得批准的请假记录为:4月11日、12日、15日至17日、19日至23日,以照顾家人等为由请休的事假。双方针对未获批事假的沟通记录包括:钉钉系统沟通情况:2021年4月10日公司行政孙某在拒绝批准赵一龙4月11日、12日事假时,在钉钉系统附言称:“鉴于您在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4月3日已请休了陪产假;2021年4月5日至2021年4月7日已调休提前使用了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4月29日的休息日用以照顾家人;2021年4月8日和2021年4月9日公司又批复您两天事假,用以照顾家人。我司认为照顾家人已不能成为你请假的正当理由,故不同意你的事假申请”。2021年4月11日赵一龙回复称:“我请问您,我照顾家人是不正当理由吗?我想再问一下什么是请事假的正当理由?公司认定的请事假的正当理由是什么?”“孙经理,您要没什么问题的话我就继续休事假...
发布时间: 2023 - 07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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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汇总 国家级 0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发文单位:国务院一、内容结构:《私募条例》一共7章62条,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扩大适用范围,完善顶层设计以强化监管。(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多方面规范要求,并明确要求管理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亦适用《私募条例》关于管理人的规定。(三)重点规范了私募基金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环节,核心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四)差异化管理,加快创新发展。(五)拓宽监管手段,明确法律责任。0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扣除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额。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首先需要明确其研发项目是否为研发活动。根据相关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03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5号)发文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
发布时间: 2023 - 0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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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1日,重庆市人社局印发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内容涉及到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比例、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的退回等20项方面的内容,可供实务中参考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旨在提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供参考使用。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大《重庆市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宣传力度,创新方法,柔性引导,依法规范,推进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合规、有序健康发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3年4月11日重庆市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引导用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推进劳务派遣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发布时间: 2023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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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经常有新入职员工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就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形,甚至是上班第一天就发生工伤事故,作为用人单位如何处理?人社部工伤保险司就此问题做了答复,供参考:工伤保险司答网民关于咨询刚入职员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却发生工伤怎么处理的来信来信时间:2022-05-25 回复时间:2022-05-30 严*良:您好,员工刚入职一个星期,未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工伤保险,在工地上出现工伤怎么处理?公司现在购买工伤保险,员工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关于用人单位未为新入职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关于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
发布时间: 2023 - 07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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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女人的第六感很准,但HR的直觉绝对有资格与其一较高下。功力深厚的HR,总是以毒辣的眼光让同事不敢太过亲近,而同事们遮遮掩掩、掩耳盗铃般的“秘密”,在HR准得可怕的直觉下,早已显露无疑。人选不会入职:因为一刹那的犹豫上周和用人部门面试一位实习生,用人部门领导非常满意,知名院校,专业对口,表达流利,形象良好,还很机灵,面试完就安排同事收拾工位,连办公文具都领了。部门负责人满心期待,心情颇为美丽,我实在没好意思戳破她的念想:“王总,我们继续面试其他实习生吧,这个人不会来的。”“为什么?”她有点怀疑:“面试沟通很顺畅,这个人我也很满意,就要她了。”“王总,不是我们要不要她的问题,是她不会考虑我们。”我看她还有点不死心,便说:“前半段沟通非常顺畅,但是当我们问她下周一能不能来实习,她犹豫了。如果她真的很想来,又没有课程,她会答应的;但是她迟疑了,她停了一会,要么可能对比其他机会,要么在想什么借口。”用人部门负责人不相信,认为面试沟通非常充分,等着来入职。结果,这位某大的硕士研究生,离开公司后加微信不通过,通过了以后发消息不回,就算回复也只是很简短的几个字,一直说不能确定实习时间。到了周一,说,很不好意思,有更好的实习机会了。把用人部门负责人气得不行。候选人接了offer,最终不会入职,也有一些征兆:1、态度不积极:发消息不回,打电话不接,哪怕过了半天一天都不理你;迟迟不愿意或以各种理由借...
发布时间: 2023 - 07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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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网上看到一个帖子,特别有意思,而且底下的评论也非常多,帖子的主题是:为什么迟到1分钟算迟到,加班2小时才算加班?大致内容是作者在一家互联网公司上班,有一次因为上班路上大堵车,所以晚到公司了1分钟,被领导认为是迟到,按规章罚款了50元钱。作者觉得十分委屈,去找领导理论,还被一顿数落,说他钻牛角尖,故意找事。有的网友表示:迟到是态度问题,加班是能力问题,触碰到组织底线,所以迟到该罚。还有的网友表示:公司太死板,只要出活儿,干的漂亮,其他的不用那么在意。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关于加班和迟到你的屁股决定你的脑袋作为HR,也经常听到员工抱怨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不人性化。不可否认,加班可以调休或加班费的情况下,“泡加班”的情形很普遍。假设1小时就可以认定为加班,那么员工下班打开点个外卖或者去公司食堂吃个饭回来打个卡,1小时加班就到手了。这对公司而言,无疑是损失,员工什么也没干,公司却要给他带薪调休或者加班费。而两小时开始计算加班,员工“泡加班”的时间成本变大,如果没有正儿八经的工作,绝大多数人不会考虑留在公司加班。同时,加班2小时才算加班,也是在鼓励员工提高效率,在8小时内完成工作。至于迟到,就更好理解了,无规矩不成方圆,排除天气和交通等意外因素,迟到没有任何理由。按时上下班是基本要求,如果这点要求都做不到,又怎么能指望你有责任感呢?泡加班不行那我泡病假说到加班,这里再给各位HR普及一个员...
发布时间: 2023 - 07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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