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回家和发小见面,他几年前做了一家公司,20多人,因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业务非常不错。饭后喝茶,他说:我想做在公司推行全员绩效考核,用KPI和BSC,希望我给一些建议!我问:你公司好好的,为什么想起做这个?他说:是不错,但还有潜力可挖!感觉我现在的管理方式没跟上时代的步伐,怕落后了!我:你可了解绩效考核、KPI、BSC等?他:了解!去学习过,看过几本书。我看他这么坚定,就继续问:战略就不谈了(因为我估计他也没有),你的公司2016年的目标是什么?答:希望能做到1000万!问:这1000万是怎么出来的?答:估计问:嗯,就1000万这一个目标吗?答:是问:有没有做预算管理、或者目标管理?答:没有!问:你的公司组织架构是怎么样的?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清晰吗?答:组织架构倒是有,但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倒不是白纸黑字的明确写出来了,你知道的,小公司,有时候为了处理突发事件或者攻克某个难题,员工的岗位可能经常变动。问:公司的薪酬体系是怎么样的?员工的工资结构是怎么样的?答:其实没有什么薪酬体系了,有什么活儿忙不过来就在外面招,很大一部分是通过熟人介绍,招的时候谈个工资总额,每月加上加班工资,业务好的时候发点奖金……问:对员工的表现,尤其是工作结果,有没有记录?人工的还是自动的?答:没有!人工记应该不难!。。。。。。接下来,我就没好意思再继续追问了,我敢肯定的是,他的公司肯定没有!比如,有配套...
发布时间:
2023
-
08
-
03
浏览次数:2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都有这样的规定:员工在当月15日之前离职,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而在15日之后离职,则公司会为其进行社保缴纳。那么这种规定是否合法呢?小编今天总结了各地人社局对于这一问题的回复来给大家解答。员工月初离职,当月社保还要交吗?我们先来看一下国家层面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其实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在职1天,企业都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对于这个问题,各地人社局、税务局也给出了答案:1、广东佛山人社局近期,佛山社保官方微信发布文章明确了离职员工当月社保缴纳的文章,明确了离职员工当月社保缴纳问题。文中明确,存在劳动关系的当月,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参加社保。就算员工于当月5号离职,也需要为员工缴纳当月社保费用。2、河南税务局河南税务也曾发布过文章明确员工离职当月不用缴纳社保是错误的。文中明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职工离职的当月,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应为其缴纳在职当月社保费用,否则企业可能面临补缴风险及滞纳金风险。所以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各地人社...
发布时间:
2023
-
08
-
02
浏览次数:0
重庆市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引导用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推进劳务派遣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供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参考。 一、用工单位 (一)劳务派遣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重点提示:1.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违法在非辅助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企业专职消防队员等安全生产岗位和煤矿、非煤矿井下工作岗位。企...
发布时间:
2023
-
08
-
01
浏览次数:1
刘和珍于2002年12月入职上海某橡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自2014年1月1日开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9月份公司召开员工会议,告知因环保评估不合格,所有的生产线全部搬到安徽广德,刘和珍因个人原因未去,仍在原地址车间上班。公司生产线搬到安徽广德后,刘和珍此前的工作岗位不再存在。因刘和珍不愿意去新地点上班,2017年10月开始至2018年4月,刘和珍已没有实质性的工作内容及岗位,公司称为刘和珍安排了勤杂工的岗位,但因工资较低刘和珍不同意。公司在刘和珍只出勤不工作的情况下发放最低工资。2018年4月28日,刘和珍向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自2017年9月贵司将全部生产线搬迁至安徽广德,导致劳动者失去了原来的岗位,时至今日贵司也未能解除这一窘境,而只发放劳动者本市最低工资(劳动者每天被要求到岗,却没有实质工作),劳动者实难维持生计。劳动者现委托本律师于2018年4月28日向贵司提出因贵司不能提供劳动条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最后工作至4月30日,并希望贵司妥善处理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及其他劳动者权益。”“自2017年9月贵司将全部生产线搬迁至安徽广德,导致劳动者失去了原来的岗位,时至今日贵司也未能解除这一窘境,而只发放劳动者本市最低工资(劳动者每天被要求到岗,却没有实质工作),劳动者实难维持生计。劳动者现委托本律师于2018年4月28日向贵司提出因贵司不能...
发布时间:
2023
-
07
-
31
浏览次数:1
在公司内部管理过程中,人才招聘一直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从外部调研情况来看,人才招聘困难、有经验的专业人才的匮乏,一直是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的人才管理核心问题。要想真正做好公司的招聘,我们一般需要思考三个问题:第一,渠道,即如何构建招聘渠道。第二,技能,除了招聘面试官、HR和业务面试官,还有业务领导的招聘技能。第三,特色,即企业特色或品牌。非传统招聘理念1. 前瞻布局当我们在做招聘时,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被动的,即公司有需求,分配到人力资源部。但大家是否考虑过,我们可能在业务开展前期,或贴近业务和公司战略发展,前瞻性地去布局公司的人才引入。比如我们可以对公司的核心岗位去做些盘点,在盘点的基础上,我们梳理出核心关键岗位。在这上面,我们看下哪些人有离职的风险,在人没走之前或即将走之前去做人才储备。实际上,我们更多考虑的是候选人的人才梯队。其次,就是一些公司的新业务。在公司开展新业务前,高层会经过多轮的讨论协商,这时人力资源部的招聘人员就可以提前介入,了解公司未来会在哪些方面做布局。最理想的情况是,公司确定做某业务时,我们可快速提供人才并排序给领导做筛选。虽然这前期会有很多意向性沟通工作,且不一定马上就入职,但能够知道大概方向和用人标准。这样,招聘的周期就会大大缩短,提供人才的质量很高,我们也可以在前期花较多的时间把候选人能够精准推荐,且获得领导认可。2. 矩阵渠道传统渠道主要是招聘网站,我们更多...
发布时间:
2023
-
07
-
28
浏览次数:0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为了降低人力成本都是按照社保最低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实际上,人社部早已发文明确这个行为是不合规的。那如果员工离职后,能否以公司按最低基数缴社保索要补偿金呢?关于这个问题,各省市出台了一些通知和解读,更有法院的裁判案例,一起来看看吧~01 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交社保违法吗?首先,先纠正打击一个误区,最低工资≠社保缴费。举个例子:北京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为2320元,但是北京2023年最低社保缴费下限为5869元。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同时,该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体来说: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所以,社保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基数进行缴纳是不合法的,员工社保缴费基数需要按照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确定。这里也需要跟大家明确一点,即新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也不是随意定的。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中可以明确新员工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的缴费基数也是以起...
发布时间:
2023
-
07
-
27
浏览次数:0
现在,很多公司都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来安排工作,工资表、医疗费表格等日常管理也都通过微信发送至职工。那发生劳动争议时,微信聊天截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2020年12月18日,孙某以天津某教育管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7月20日工资6000元;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000元。2021年4月15日,该委出具逾期未裁决证明书。孙某于是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二审法院”)。庭审中,公司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孙某系合作互相帮助,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孙某也不受公司管理。公司无须支付孙某工资。孙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微信、钉钉工作聊天、办公、打卡记录,记录显示孙某2020年5月25日入职但未打卡而提交补卡申请,张某同意。孙某与张某通过微信沟通工作事宜,且孙某的钉钉实名认证所属企业为当事公司。微信、钉钉记录成关键证据本案中,劳动关系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存在劳动关系应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条件。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
发布时间:
2023
-
07
-
21
浏览次数:1
有很多公司,为了便于管理,都会规定一些罚款制度。最常见的就是迟到早退罚款,未完成业绩扣工资等等...事实上,有些钱随便扣是属于违法的。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企业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和自主用工权,必然具有一定的处罚权,也可称为惩戒权。企业的处罚权最早的规定为国务院1984年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条例列明了处罚的形式,主要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形式,其中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经济处罚为给予一次性经济罚款,即罚款。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因此,行政处分转化为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自主行使处分权,如警告、记过、调岗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一般通过法律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呈现;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性处罚,即罚款,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已然没有法律依据的。实践中和理论上均认为对员工罚款,实质上是企业对员工财产(工资)的单方剥夺,而根据我国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自然企业不享有“罚款”主体资格。同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仅规定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违反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约定等几种特定...
发布时间:
2023
-
07
-
19
浏览次数:1
赵一龙于2013年9月30日入职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担任展厅经理,从事对汽车展厅销售人员的管理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的劳动合同。2021年3月、4月赵一龙未出勤,通过钉钉系统请休假期,其中:(一)已获得批准的请休假记录为:2021年3月事假7天、年假8天、陪产假12天,2021年4月1日至3日陪产假3天、4月5日、6日、7日、9日、10日、13日、14日事假7天;(二)未获得批准的请假记录为:4月11日、12日、15日至17日、19日至23日,以照顾家人等为由请休的事假。双方针对未获批事假的沟通记录包括:钉钉系统沟通情况:2021年4月10日公司行政孙某在拒绝批准赵一龙4月11日、12日事假时,在钉钉系统附言称:“鉴于您在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4月3日已请休了陪产假;2021年4月5日至2021年4月7日已调休提前使用了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4月29日的休息日用以照顾家人;2021年4月8日和2021年4月9日公司又批复您两天事假,用以照顾家人。我司认为照顾家人已不能成为你请假的正当理由,故不同意你的事假申请”。2021年4月11日赵一龙回复称:“我请问您,我照顾家人是不正当理由吗?我想再问一下什么是请事假的正当理由?公司认定的请事假的正当理由是什么?”“孙经理,您要没什么问题的话我就继续休事假...
发布时间:
2023
-
07
-
18
浏览次数:6
2023年4月11日,重庆市人社局印发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内容涉及到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比例、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的退回等20项方面的内容,可供实务中参考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旨在提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供参考使用。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大《重庆市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宣传力度,创新方法,柔性引导,依法规范,推进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合规、有序健康发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3年4月11日重庆市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引导用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推进劳务派遣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发布时间:
2023
-
07
-
14
浏览次数:4
实务中经常有新入职员工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就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形,甚至是上班第一天就发生工伤事故,作为用人单位如何处理?人社部工伤保险司就此问题做了答复,供参考:工伤保险司答网民关于咨询刚入职员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却发生工伤怎么处理的来信来信时间:2022-05-25 回复时间:2022-05-30 严*良:您好,员工刚入职一个星期,未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工伤保险,在工地上出现工伤怎么处理?公司现在购买工伤保险,员工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关于用人单位未为新入职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关于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
发布时间:
2023
-
07
-
13
浏览次数:1
都说女人的第六感很准,但HR的直觉绝对有资格与其一较高下。功力深厚的HR,总是以毒辣的眼光让同事不敢太过亲近,而同事们遮遮掩掩、掩耳盗铃般的“秘密”,在HR准得可怕的直觉下,早已显露无疑。人选不会入职:因为一刹那的犹豫上周和用人部门面试一位实习生,用人部门领导非常满意,知名院校,专业对口,表达流利,形象良好,还很机灵,面试完就安排同事收拾工位,连办公文具都领了。部门负责人满心期待,心情颇为美丽,我实在没好意思戳破她的念想:“王总,我们继续面试其他实习生吧,这个人不会来的。”“为什么?”她有点怀疑:“面试沟通很顺畅,这个人我也很满意,就要她了。”“王总,不是我们要不要她的问题,是她不会考虑我们。”我看她还有点不死心,便说:“前半段沟通非常顺畅,但是当我们问她下周一能不能来实习,她犹豫了。如果她真的很想来,又没有课程,她会答应的;但是她迟疑了,她停了一会,要么可能对比其他机会,要么在想什么借口。”用人部门负责人不相信,认为面试沟通非常充分,等着来入职。结果,这位某大的硕士研究生,离开公司后加微信不通过,通过了以后发消息不回,就算回复也只是很简短的几个字,一直说不能确定实习时间。到了周一,说,很不好意思,有更好的实习机会了。把用人部门负责人气得不行。候选人接了offer,最终不会入职,也有一些征兆:1、态度不积极:发消息不回,打电话不接,哪怕过了半天一天都不理你;迟迟不愿意或以各种理由借...
发布时间:
2023
-
07
-
12
浏览次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