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残保金减免政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穗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京易择企业服务平台同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有着很好的合作关系,有助于企业雇佣残疾人的审批工作。在为企业提供残保金减免的同时,也为地方残联解决了残疾人就业问题,提供残疾人招聘服务。由于京易择直接联系地方残联机构为企业输送残疾人,并且与残疾人本身签署了“残疾人工作授权委托协议书”,确保我公司能够为企业提供“保质保量”的残疾人职工,降低了企业雇佣残疾人及残疾人招聘的各种风险,也杜绝了社会零散残疾人与企业之间的任何劳动纠纷。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劳动力,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三类残疾人”(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劳动力)和非“三类残疾人”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办理条件:
1、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支付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
3、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之后,可在2019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通过网上申报或现场办理的方式向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企业补贴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 2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
(一)党政机关率先垂范。推进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落实预留岗位、定向招录(聘)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应积极安排残疾人劳动力就业。各级政府组织的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绿色生态建设等公益性项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劳动力。
(二)健全管理机制。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由信息产生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至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探索建立残疾人就业排位制度。
(三)开展岗位定制。鼓励用人单位开发适合残疾人劳动力个性化需求的岗位,为残疾人劳动力就业提供定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就近就便为原则,招用残疾人劳动力在常住地附近就业或居家就业。
(四) 企业补贴申请-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其中,对在本单位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的残疾人职工,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享受岗位补贴;对在本单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的残疾人职工,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可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支出。
(五)企业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残疾人”),且满足本条第四款规定条件的,可按其为“三类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50%,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非“三类残疾人”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毕业生,且满足本条第四款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含)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补贴,分别以当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费率为标准。
(六)企业补贴申请-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学生在毕业学年内实习或毕业一年内见习,并与实习见习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实习见习协议,接收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的用人单位和实习见习的残疾人学生,可分别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15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七)合理税务筹划-税收优惠。招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招用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按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规定对残疾人职工工资执行100%加计扣除。
(八)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级政府建设的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京易择是博亚信达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旗下运营的专业企业服务平台,为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残保金优化解决方案,将残疾人员工聘用与企业公益助残相结合,大幅度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协助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拓展更多商业机会。更多内容请电话咨询400-803-2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