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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2023)

日期: 2023-11-20
浏览次数: 27

01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和每个自然人的个人净收入息息相关。


02 征税对象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注:183天看的是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个纳税年度)


03 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04 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注: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注: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以上4项归于综合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注: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

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

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注:偶然所得

1)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

2)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发〔1995〕098号)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彩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适用比例税率20%。因此,江门市周某在澳门葡京娱乐场摇老虎机博彩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全额按20%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发〔1995〕663号)

4)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7〕34号)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财税〔2007〕102号)

6)可以认定消费者取得上述住房、汽车的免费使用权,不管是自用或出租,已经取得了实物形式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提供住房、汽车的企业代扣代缴。(国税函〔1999〕549号)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293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为了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资助和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经研究决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9)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参加由国家体委训练局、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等单位联合主办的“营多杯”中国体育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而获得的奖金收入,属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不属免税范围。(国税函发〔1994〕448号)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05 综合所得的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A.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月*12=60000元/年




B.专项扣除: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保和公积金




C.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变化。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2022年1月1日起,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

每个子女2000元/月的标准,年满3岁到高等教育结束均可。可选择一方全部扣除,也可选择父母双方各50%扣除。

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每个子女,每月扣除2000元。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时间:

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当月。

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扣除。


资料:

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境外接受教育: 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证明资料。


2)继续教育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但是专扣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证书应当为2019年后取得。


资料:

学历教育:无需留存资料;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


3)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时间:

大病医疗只能年度汇缴扣除,不能预扣除。新税法实施首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要在2020年才能办理。


资料:

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


4)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时间: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资料: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


5)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A.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B.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时间: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到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


6)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A.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B.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时间: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资料:

独生子女扣除:无需留存资料;

非独生子女扣除:均摊无需留存资料,采取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留存书面分摊协议。


7)婴幼儿照护

  •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上法规定执行。


专项附加扣除填写途径:

1)手机APP商店里下载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APP, 予以填写。

2)远程办税端—WEB端(各省电子局网站)。

3)填写纸质模板或电子模板,交给单位或企业。

一般由企业统一操作和安排。


专项附加扣缴途径:

1)由单位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首次享受时,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选择“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自行申报办理: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①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

②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④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


补扣途径: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提醒:如果同时有两个以上工资发放单位的,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D.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06 居民纳税义务人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工资、薪金所得税款计算方法



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政策相关】关于个人所得税(2023)



A.累计扣缴法

居民个人具体公式: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B.本期应扣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如果计算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举例:

某员工2019年起月工资为10000元,“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2000元,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其它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1~3月为例,计算应扣缴个税如下:

1月:(10000-2000-5000-2000)×3% =30元;

2月:(10000×2-2000×2-5000×2-2000×2)×3%-30 =30元;

3月:(10000×3-2000×3-5000×3-2000×3)×3%-30-30 =30元;

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扣缴的税款相同。


如果该员工2019年起月工资为30000元,“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5000元,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其它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1~3月为例,计算应扣缴个税如下:

1月:(30000-5000-5000-2000)×3% =540元;

2月:(30000×2-5000×2-5000×2-2000×2)×3%-540 =540元;

3月:(30000×3-5000×3-5000×3-2000×3)×10%-2520-540-540 =1800元;

不难发现,由于3月份累计进入10%的税率档,因此扣缴税率大幅增高。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款计算方法


  • 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 以每次收入额为扣缴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所得:3档扣缴率

  •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率20%


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单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单次收入-800)×20%

单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单次收入×(1-20%)×20%

当单次收入的80%(即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应纳税额=单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单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单次收入-800)×(1-30%)×20%

单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单次收入×(1-20%)×(1-30%)×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单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单次收入-800)×20%

单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单次收入×(1-20%)×20%


举例:

某居民个人某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元,则当次应扣缴税额:(2000-800)×20% =240元


假如该居民个人在次月又取得稿酬所得40000元,则当次应扣缴税额:(40000-40000×20%)×70%×20%=4480元


假如该居民个人在第3月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0000元,则当次应扣缴税额:(50000-50000×20%)×20%=8000元


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三项综合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居民个人的上述三项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同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四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上述三项所得日常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上述扣除。


07 其他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单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单次收入-800)×20%

每次收入>400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

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应纳税额=单次收入×20%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见下表

【政策相关】关于个人所得税(2023)


08 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提醒: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时,应注意临界点盲区问题,会导致超一元少千元的状况。涉及的六个“盲区”分别为:

  1. (36001元-38566.67元)

  2. (144001元-160500元)

  3. (300001元-318333.33元)

  4. (420001元-447500元)

  5. (660001元-706538.46元)

  6. (960001元-1120000元)

鉴于此,建议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应该尽量避开这些区域。


高管们由于年收入比较高,会更加关心个人所得税的规划问题。


09 免税及减税

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减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0 12万申报

12万元申报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


11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税率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下表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相关】关于个人所得税(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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