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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的有关要求,我市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将在2020年1月起合并实施。为保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需将原生育保险信息系统中的所有参保人历史数据迁移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在此期间,为避免在途数据出现,需暂停办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具体情况如下:一、停止业务受理时间2019年12月31日17点。二、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含前台和网上申报)2020年1月6日恢复办理。三、其它需说明情况1.业务暂停办理期间,参保单位如因特殊情况需办理补缴类业务或急需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变更业务的,可在各经办机构业务窗口进行登记。2.请各单位做好对参保职工的解释工作。3.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改革涉及面大,系统开发难度高,如遇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导致业务恢复办理时间延后的,将另行发布通知。对此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2019年12月26日
发布时间: 2019 - 12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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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5件小事,正在拉开HR之间的差距  1、当下HR求职相当理性,他们在面试之前都会对岗位与公司做一定的了解与调查,一旦做出了赴约面试的决定,很少有放鸽子的现象出现,而且普遍提早到场,迟到也很少见;  2、HR们几乎人人开始都有了个人品牌的营销意识。项目经验,推荐信,个性定制简历都快成了标配。这些动作的目的,不仅是给面试官和公司留下好的印象,也为将来可能的定薪带来帮助;  3、HR在面试中的主动提问明显变多了,而且问的问答题都非常一针见血,这种主动提问有些时候更像是一种对面试官能力的试探,同时也是他们对公司实力的一种试探;  4、善于运用数据的HR也变得越来越多,他们普遍对数据的公式和原理也掌握熟练,而且有意识地把数据上的能力套用到沟通上,让表达变得有层次和条理。  5、与优秀HR交流的时候,都会有一种如沐春风的感觉。在面试结束之后,有些HR会主动要求加面试官的微信,出于礼貌,一般很少拒绝,加了微信之后,面试官也可以从朋友圈的内容上来判断一位HR候选人是否靠谱。  优秀HR的朋友圈都有一个共性,就是他们会把自己的朋友圈经营得很好,把一个人当成一家公司来经营,让人从朋友圈中就能很快找到他的价值和实力。  我刷了另外10位HR的朋友圈之后,发现这5件事,可能正在拉来HR和HR之间的差距:  手头有个副业可能做不好HR  “互联网时代,谁还没个副业。”  帮朋友挖个人,朋友圈里卖个货,这都...
发布时间: 2019 - 12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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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顺利完成新税制实施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12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入首页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14日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
发布时间: 2019 - 12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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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退休人员个税如何处理?一、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要缴个人所得税吗?答: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二、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要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三、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要缴个人所得税吗?答: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
发布时间: 2019 - 12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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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依照国务院1999年4月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哪些单位及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3)事业单位  (4)民办非企业单位  (5)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3、单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时间,如何规定的?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办理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4、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年度?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自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5、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予以公布。2008年7月1日至今,比例是一直是12%。  6、从什么时间开始缴存...
发布时间: 2019 - 1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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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曹某于2013年3月1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曹某签字确认了“双方协商放弃社保确认书”,公司未为曹某缴纳工伤保险。2014年10月,曹某在工作中受伤,治疗结束后医疗机构为曹某开具了4个月的建议休息证明,公司已支付了曹某所有的医疗费用,并支付了曹某休息期间的工资共计3000元。2015年2月,曹某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3月,曹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2015年4月,曹某委托律师向公司寄发律师函,以公司未为曹某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工资等行为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由,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工伤待遇等。公司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双方协商未果,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庭审中,公司称,“双方协商放弃社保确认书”系双方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协商所确认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之所以没有为曹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曹某入职时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费部分,故双方协商每月500元以社保补贴形式支付给曹某,不再为曹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曹某因个人原因要求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双方协商一致以社保补贴的形式不再为曹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未缴纳社保造成曹某的工伤待遇无法理赔,应由曹某自行承担。争议焦点双方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豁免工伤待遇支付责任?裁决结果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未为...
发布时间: 2019 - 1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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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 - 11 - 19
浏览次数:30
员工主动辞职如还有未休年假的, 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相信有很多HR朋友遇到过这样的问题,一个员工主动辞职后跟单位反馈还有几天年休假未休,需要单位进行相应的补偿。在此种情形下,单位是否有义务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呢?笔者认为需要依据不同情形区别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员工辞职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员工向单位提出辞职后立马离职,未履行通知期;二是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辞职;三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辞职,同样未履行30天的通知期。一、员工向单位提出辞职后立马离职,未履行通知期,此种情况笔者认为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以及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从该规定来看,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是单位应尽的义务,但是如何安排,可由单位来进行统筹。鉴于解除属于形成权,一旦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故虽然员工没有提前30天通知单位,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解除严格意义上来说违反了法律规定,且导致单位无法安排年休假,故员工未休年假的责任不能归责于单位,笔者认为员工立即辞职从而导致还有年假未休的情况下,单...
发布时间: 2019 - 10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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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试用期?张某在某电器公司销售部工作,2011 年 1 月,张某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并将其升为区域销售经理,同时通知他,新上任的管理人员有半年的试用期。虽然张某认为续签合同约定试用期不妥,但为了升职,就与公司续签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4 个月后,由于在工作中出现了较大的失误, 公司以张某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之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张某以同一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做法违法为由,向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要求公司以其月工资 1 万元为标准,支付 4 个月的赔偿金,同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7 万元。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张某的申诉请求。《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 83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该公司与张某重复约定的试用期违法, 因此不得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张某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了 4 ...
发布时间: 2019 - 10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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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搞定面试“出勤率”现在求职者面试时迟到、爽约的情况多有发生,与人聊天时甚至听到过25:2的郁闷经历。看来这不是一家公司遇到的偶尔出现的问题。作为企业HR除了感慨“诚信危机”之外,大多情况下表现得很无奈。其实分析下爽约的几种可能性,方法自然显现:原因1:求职者确实临时有事,但不知如何告知HR。 反思:作为HR你是否留下随时可以找得到你的电话?方法:联系方式建议最好留下直拨电话,而不是分机。这两者的差别很大的呀!如果不介意也可向求职者提供你的手机号码。总之,有必要保证沟通的及时性。  原因2:求职者同时接到几家公司的面试通知,比较之后做出取舍,你所在的公司是被淘汰的那一个。  反思:被淘汰,有可能是因为求职者尚不了解公司的优势和他的发展通道吗?(不同公司给付的薪资差异大不是此项讨论之列)方法:HR可以在约见之前进行简单电话面试,向求职者介绍公司优势和发展前景。电话面试会让求职者感觉公司的流程比较正规、做事较严谨,花费几分钟换来求职者好感还是值得的。电话中的你也可以为公司做广告,广告是否成功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招聘的效率。需要提醒的是,此环节不宜过长,五分八分钟就足够。(公司本身弱势明显,要在筛选候选人简历上下功夫,而不是与大公司一起拼实力)原因3:求职者仍在职、求职意向并不强,抱着“有时间就去、去不了也无所谓”的想法。反思:他或她,真是你目前需要的人吗?方法:HR可在电话里...
发布时间: 2019 - 10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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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了标准工时制, 还可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吗? 【案情介绍】刘某2008年入职北京JT银行,岗位为电话销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的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半年后,刘某由于工作出色,被安排兼顾其他岗位工作,经常需要加班,但在月底领工资时却发现没有了加班费。刘某找公司交涉, 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从上个月起,所有销售岗位已变更为“不定时工作制”,依法无需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并且拿出了当地政府劳动部门的一个批复,批准该公司对销售等3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刘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上月加班费2000余元。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标准工时制,劳动部门批准该岗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不影响双方享有自由选择适用标准工时制的权利。本案中双方约定适用标准工时制在前,用人单位要改变为不定时工作制的,属于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需要进行书面变更,否则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最终裁决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案情分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刘某的岗位适用标准工时制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的保护。该公司虽经劳动部门审批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刘某所在岗位也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条件。但是,劳动部门批准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只是用人单位获得与劳动者约定适用不...
发布时间: 2019 - 10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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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履行offer 有何责任案情简介日前风头正劲的苹果公司遇到了一件烦心事,熊先生原本在一家大型超市门店担任店长。去年 6 月,一猎头公司电话询问其是否有兴趣到苹果公司担任苹果零售店经理。熊先生接受了猎头公司的推荐。经过初试、复试和三试,苹果公司于同年 7 月 4 日向熊先生发出电子聘书,并告知其已启动“安全检查”,即苹果公司对即将入职的员工进行背景调查, 如果不符合要求,苹果公司将取消该工作聘书。之后苹果公司向熊先生发出了入职通知书, 并需在报到前准备好原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函”或“退工单”。熊先生立即向超市提出辞职。同年 7 月 19 日,苹果公司人力主管的来电说,熊先生未通过“安全检查”,公司决定撤销聘书。熊先生不服,遂将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律分析这种案例比较常见,但对簿公堂的情况并不多见。首先我们要明确该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很明显,熊先生还没有为苹果公司提供劳动,所以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加不存在解除、工资报酬、保险等争议,所以本案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熊先生应该直接向法院起诉。既然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那就应该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那 offer 得性质是什么呢?offer,全...
发布时间: 2019 - 10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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